广州欠债律师教您: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?
【案 由】民间借贷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刘某某,女,住所地:广东省深圳市。
被告一:胡某,男,住所地:广东省深圳市。
被告二:吴某某,女,住所地:广东省深圳市。
原告诉称:2018年8月1日,原告与二被告签订《个人借款合同》一份,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71万元,借款期限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,利率为3.25%/月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于2018年8月1日、8月2日以转账方式分三笔支付借款171万元整。截至原告起诉,二被告仅支付了前6个月利息共计33.345万元,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再偿还。
原告认为,原告已根据《借款协议》约定履行借款义务,二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特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:1、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68.435 万元及利息暂计10.1061万元(利息以168.435万为本金、按月息2%从2019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,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);2、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;以上共计181.5411万元。3、本案诉讼费、保全费、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。
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,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。
【争议焦点】
原、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?
【处理结果】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,原、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双方当事人确认: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,349,416.3元、利息14,393.8 元(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5日利息)、利息3,382.9元(2019年7月15日至7月25日)、实现债权费用47,384.4元,以上合计1,414,577.4元。
二、具体偿还约定如下:两被告应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共同向原告刘某某偿还80万元;两被告应于2019年7月25日之前共同向原告刘某某偿还614,577.4 元。
三、两被告偿付的款项优先偿付实现债权的费用47,384.4元,后支付利息,再偿付本金。如果两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偿还任意一期款项,则原告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债权,并有权以未偿还的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%的标准主张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。
四、上述款项支付至:账户名:刘某某,广东南粤银行深圳龙华支行,
五、本案诉讼费10569元、保全费5000元,由原告刘某某铃自愿承担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。借款应当归还。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纠纷,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,提交了《个人借款合同》、银行电子回单以及转账记录。最后,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,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。
【相关规定】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。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,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;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,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,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。
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MS1130档案编写】